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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个税调整空间不大,增大财产税等直接税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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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壇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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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21-9-1 10:05:51
    NBD:很多观点认为,税收能在调节收入分配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您看来,如何评估当前税收制度对收入分配的调节?接下来如何才能使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李实:事实上,当前税收在整个调节收入分配当中所起到的作用相对还比较有限。从我们的税收结构上看,主要原因在于直接税的占比比较低,间接税的比重比较高。
    如果直接税的比重比较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就会力度不足,因为直接税在一定程度上说就是“累进税”,收入相对高的人,就会缴纳相对更多的税,税率也比较高;而间接税对于收入调节的作用就没有那么大。
    要改变这种状态,更好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关键是要调整直接税和间接税的比例,增加直接税的比重,降低间接税的比重,这是一个大的思路。当然,这方面现在做起来比较难。
    对于增加直接税来说,目前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继续下功夫,已经没有太大的空间。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之前已经经过调整,其征收的范围大部分是工薪阶层,无论个人所得税怎么改,可能对调节收入分配的影响都不会太大。
    数据来源:Wind
    不过与此同时,要增加直接税比重,比如让财产税等作为直接税的部分比重增加,同时减少间接税的比重,这可以在总体上使得整体企业和个人的税负水平不至于提高。
    在这样的基本思路下,一方面税负水平不变,但对收入分配的调节力度会有所增加。如果税收结构能够作出相应调整,就可以使得税收在调节收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三次分配重在“自愿”:社会不能有一种“仇富”的心理
    NBD:此次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了三次分配的概念。何为三次分配?相对于初次分配、再分配,三次分配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有哪些特点和优势?
    李实:这次中央财经委员会会议提到三次分配,是把它作为总的收入分配基础制度的一部分来考虑,这一基础制度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
    会议更加强调三次分配,是因为之前对三次分配强调得不够,而现在对三次分配更加注重,并将其纳入国家整体的收入分配制度当中去。
    以前社会对三次分配存在着某些误解。实际上,收入的三次分配和再分配之间比较大的差别,就在于首先三次分配不是由政府主导,而再分配由政府主导;其次,三次分配不是强制性的,它一定是自愿的;再次,三次分配不是政府施加压力才出现的,一定是企业家或者高收入群体主动的行为。
    这些特点显示出,三次分配的关键在于“自愿”和“主动”,而再分配也就是税收具有强制性,企业和个人活动必须照章纳税,不存在“想纳就纳、不想纳就不纳”的情况。而三次分配如果违反了自愿原则,就不能称为三次分配。
    当然,要自愿并且乐意开展第三次分配,需要我们创造一个更加宽松的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制度环境,让富裕人群、企业家还有一些大企业能够乐意做各种各样的慈善和社会公益,这可能是下一步使得三次分配发挥重大作用的关键。
    具体来看,三次分配的具体形式主要体现在公益慈善事业上。对这项事业的发展来说,首先要有一个比较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社会风尚,也就是认为做慈善是一个高尚的事情,不能有一种“仇富”的心理。
    在我看来,对于三次分配这项制度的健康发展来说,营造一个良好社会氛围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各级政府也要有一种明确的态度,要大力促进相关社会组织的发展,然后以此为抓手来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要让相关组织和事业在发展过程中得到政府积极的支持和鼓励,政府也要在政策上对慈善事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帮助,并起到一种引导性的作用。
    如果我们的社会环境不断改善,我们的制度也能够不断完善,再加上相关的配套政策,中国的慈善事业就能有更大的发展,三次分配就会发挥更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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