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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银行开查在华金融账户信息 首批中国人海外涉税信息“交换”回国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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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壇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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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1-7 12:14:38
    进入2018年,中国版CRS(全称《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脚步越来越近。日前,中国人民银行以加急文件,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中心支行要加强与当地税务部门协作,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开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工作。

      此前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6个部门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正式启动了中国版CRS尽调工作,此次人行加急发文,使得CRS在银行层面的涉税信息进入调查阶段,这为后面的信息交换提供了技术保障。



      据悉,中国是经合组织(OECD)CRS涉税信息第二批交换的53个国家之一,将与目前按照CRS操作指引签署的相关74个协议下的国家和地区在2018年9月展开自动交换和批量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工作。

      银行机构启动尽调

      “相比6部委文件,此次细则的内容更为细化,特别对银行业实施相关监管规定提出了具体要求,表明中国为2018年辖区间信息交换做好了充实的准备。”安永金融服务咨询合伙人吴健说。

      根据《细则》要求,其适用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

      相比OECD版CRS,《细则》结合我国银行业的业务特点,对金融账户、特定的组织或实体等定义进行了详细阐述,相关表述更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提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的可操作性。

      吴健认为,《细则》进一步规范了银行实施尽职调查的流程要求,如合理性检查的矛盾情形等内容,便于银行把握监管口径,更好地实施相关监管要求。

      《细则》规定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管理办法》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应包含制度建设、业务流程、信息报送、问题建议等。中国人民银行将不定期对银行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制度建设、工作开展、相关资料保存、信息报送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或非现场检查。

      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门相关人士表示,《细则》明确了惩罚规则,对银行机构来说,其尽职调查是确保相关监管要求得以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保障。

      《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就在上述《细则》发布的第二天, 2017年12月19日,中国版CRS多边税务数据服务平台也悄然在国家税务总局的门户网站正式上线,这是中国在CRS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工作方面的又一个重大进展。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显示,在多边税收交换平台的操作办法中,中国版CRS总共需要三个环节来完成金融机构或者代理机构的注册和信息的提交工作。

      对于凡是符合《管理办法》有关定义的金融机构,无论是否有应报送账户(当年无应报送账户的金融机构须在系统完成0申报),都应在系统进行注册。金融机构委托代理机构报送数据的,由代理机构注册账户,并代为注册金融机构信息。

      值得注意的是,配合上述《细则》内容,交换平台的操作指引中,特别提到银行除外。对此,市场分析认为,银行机构是CRS实施的重要一环,平台操作指引中未做说明,表明未来银行涉税调查将按照上述《细则》来执行。

      借鉴FATCA经验

      从6部委联合发文到人民银行迅速出台细则,我们可以看到中国版CRS的推进已经在提速,但对比国外成熟的经验,目前中国仍然缺乏实施大规模交换后对交换数据使用的实际经验,未来对交换信息的使用或将更多借鉴美国FATCA经验。

      2010年,美国颁布《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要求外国金融机构向美国国内收入局报告美国税收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者)账户的信息,否则外国金融机构在接收来源于美国的特定收入时将被扣缴30%的惩罚性预提所得税。

      不同于CRS多边交换,FATCA主要采用双边信息交换机制,即美国与其他国家(地区)根据双边政府间协定开展信息交换。

      根据税务总局的解释,中国版CRS是以FATCA政府间协定为蓝本设计的多边信息交换机制。其与FATCA内容上大体相同,但是在细节上存在一些差异,包括报送对象、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门槛、免予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类别、处罚措施等。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我国政府正与美国政府积极商谈有关FATCA政府间协定事宜,金融机构可以考虑在操作层面将其与FATCA统筹,包括根据自身业务需求将二者的声明文件进行整合等。

      普华永道报告认为,《细则》联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三大部门,意味着在税收信息交换中,将会加大资金来源合法性调查、税赋纳税合规性调查和境外资产配置外汇管道合规性调查的力度。

      在第11届国际多边税收征管大会上,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宣布,国家税务总局已与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门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与银行、海关等部门加大了信息共享力度,既利用外部门信息加强税收管理,又把税收信息提供给相关部门合理使用,推动形成服务国家治理的合力。

      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10月,中国已经与117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双边税收合作的法律机制。目前,已经为50多个国家的400多税务官员提供了22期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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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8-1-7 14:55:20
    反正我没有外币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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