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

比思論壇

 找回密碼
 按這成為會員
搜索



查看: 455|回復: 1
打印 上一主題 下一主題

[投資理財] 专家预测多个一二线城市将跟进上海摇号买房政策

[複製鏈接]

2366

主題

0

好友

7261

積分

教授

Rank: 8Rank: 8

  • TA的每日心情
    奮斗
    2024-8-11 01:25
  • 簽到天數: 475 天

    [LV.9]以壇為家II

    推廣值
    0
    貢獻值
    0
    金錢
    186
    威望
    7261
    主題
    2366
    樓主
    發表於 2017-5-12 00:27:22

    上海新开盘商品住房将摇号公开销售

    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来炒卖房号

    据解放日报报道,5月4日上海市住建委下发通知,明确要求新开盘商品住房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摇号方式公开销售;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价外价;开发商、代理以及中介机构等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对涉嫌违规的房企,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上海住建委的新规还强调,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相关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各种方式炒卖房号,开发企业员工自购本企业开发的商品住房的应当予以申报,购房名单纳入区房管部门全程监管。同时,明确对涉嫌违规的房地产企业,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并列入行业信用管理“黑名单”。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上海将清理整顿规范房地产中介市场。继续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严查态势,依法清理关闭一批违法企业,净化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中介监管机制,从市场准入、行业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完善和强化监管的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建立企业、门店、人员的全覆盖,与社会、行业组织相结合的自律机制。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易居房地产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上海的做法,预计后续其他城市可能会跟进。因为类似房屋交易中的拍卖,只适用司法拍卖房,房地产市场一房一价的限定,使得摇号是最直接有效的管制措施。

    另外,中国城市房地产研究院院长谢逸枫指出,南京在3月份就有摇号买房政策不明确成文的规定,眼下南京河西、江北等板块的热销楼盘都基本采取这样的销售方式。他预计短期之内,北京、广州、深圳、杭州等一线、热点二线城市极有可能会跟进实施摇号买房的政策。

    延伸阅读:两个月内 40城密集调控,中国楼市进入“四限时代”

    2017年3月以来,以北京版“认房认贷”政策出台为标志,粗略统计已有超过40个城市出台楼市调控举措。其中,“认房认贷”政策不仅覆盖北上广深一线城市,天津、厦门、杭州等二线城市也加入到“认房认贷”阵营。截止到4月底,地方出台调控政策近50次,调控力度和范围不断扩大,调控地区主要集中在二三线城市。

    而在调控手段上,2017年新采用的“限售”,值得关注。“限售”,即买房后一定年限方可出售。根据克尔瑞研究中心5月5日发布的报告,CRIC研究中心统计,截至目前已有超过18个城市出台了“限售”政策。其中,限售周期最长是成都,针对特定的高端人才实行5年限售;北京、杭州针对企业购买住房3年限售;绝大多数城市限售周期是新购住房获得产权证后2年。

    据中新网报道,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上海5月4日调控与历次调控最大的不同是,首次涉及商住物业。从抑制投资投机的角度看,未来将有更多的城市加入限购、限贷、限价、限售的“四限时代”。整理编辑/侯韵佳


    重要聲明:本論壇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比思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論壇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比思論壇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

    手機版| 廣告聯繫

    GMT+8, 2024-10-4 18:33 , Processed in 1.018536 second(s), 26 queries , Gzip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