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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經資訊] 匡贤明:断言新经济企业垄断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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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壇為家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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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表於 2017-12-8 14:37:27
      过去几年,我国平台经济兴起并快速发展,成为经济领域的亮点,同时也对垄断带来巨大挑战,突出反映了双边市场中,传统单边市场下的反垄断规制标准和理论难以适用。当年微软的反垄断以及我国前几年的3Q大战,就是典型案例。
      最近有研究报告指出,“绝大部分网络平台市场份额超 50%。从法律角度来说,可推定为具有垄断地位,而其他网络平台的市场份额也在 40%以上,优势地位明显。”这份报告由此认为,网络平台具有的这种市场优势地位为实施“二选一”行为提供了物质保障。
      这个判断恐怕值得商榷。由于平台经济零边际成本的特征,目前新经济不同领域的龙头企业,其市场占有率大都超过50%,如何在新经济领域裁定垄断地位,需要深入研究。从各国的实践看,反垄断规制针对的不是垄断地位,而是不利于竞争的垄断行为。垄断地位是实施垄断行为的条件之一,但两者并非同义词。在实践中,人们关注的垄断行为主要是三大类:价格垄断行为、捆绑销售行为和排他性交易行为。
      第一,价格垄断。目前平台经济的定价策略更多的是倾斜式定价,即免费甚至补贴、单边收费(俗称羊毛出在猪身上)。这种定价模式能否被认定为垄断,还存在争议。
      第二,捆绑销售。由于双边市场中的平台企业主要盈利模式就是添加产品模块,拓展服务功能等,平台经济的捆绑销售如何定性也需要进一步斟酌。
      第三,排他性竞争。在开放式、去中心化的新经济领域,排他性竞争的实施恐怕一厢情愿成分居多。在平台经济这个转换成本低、专属成本低、消费者多平台并用的领域,单方技术限制面临着厂商和消费者流失的风险,而竞争对手正在看着你犯错。平台经济的竞争,类似于两地不同高速公路之间的竞争。只是因为客户从自己平台撤出来就断言竞争对手实施了“二选一”式排他性竞争策略,恐怕很难站住脚。
      当然,并不是说新经济领域不存在以上三种行为,恰恰相反,很有可能存在,而且会带来危害。这是平台经济需要纳入反垄断规制范围的重要原因之一。但更重要的问题在于,如何在新经济领域判定这三个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尤其不能轻言竞争对手实施了“二选一”的行为。
      进一步看,新经济领域除了技术、业态等创新外,其竞争格局与传统经济也有重大区别。这是分析新经济领域垄断的基本层面的问题。

      一方面,与传统单边市场竞争不同的是,平台经济竞争的重点不在于通过传统垄断方式以获得更大的市场份额,而在于搭建不同的商业生态实施差异化竞争。商业生态的实质是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是另一种形式的“水电气”。这就是目前几家大的平台企业聚力基础层面建设的原因。比如,刚公布的国家四大开放创新平台,百度、阿里云、腾讯和科大讯飞,都在不同的领域构建开放创新平台,这是新的竞争态势。另一方面,平台经济发展的趋势,不在于单一企业体量的扩大,而在于促进传统经济的转型升级,推进新旧动能的融合。平台经济需要有力、有效的监管。但这种监管,不是竞争性商业领域的监管,而更多是基础设施类的监管。比如,平台企业是否设置了不利于传统企业发展的门槛。
      总的看,新经济的反垄断是一个新课题,在这方面还有相当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讨。尤其是对特定企业的反垄断指控,务求言之有物,证据确凿。否则,只会陷入低层次的竞争,不仅不利于商业生态的创新发展,也不利于经济转型升级和改善全社会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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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發
    發表於 2017-12-13 16:55:44
    所谓的央企玩得就是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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