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體中文

比思論壇

 找回密碼
 按這成為會員
搜索



查看: 530|回復: 0

《科技中国》:知识产权取代科技奖励?

[複製鏈接]

5229

主題

1

好友

1萬

積分

教授

Rank: 8Rank: 8

  • TA的每日心情

    2024-4-17 22:16
  • 簽到天數: 247 天

    [LV.8]以壇為家I

    推廣值
    0
    貢獻值
    1
    金錢
    7461
    威望
    15989
    主題
    5229
    發表於 2019-9-26 10:58:51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邢胜才在2005年科博会的高新企业发展前沿论坛的演讲中直指知识产权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存在矛盾,他认为:“按照公共经济学理论,专利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是两种公共产品,并且相互之间具有替代关系。创新者在选择激励制度时,会在专利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两者之间进行博弈。在我国目前专利制度下,创新者获得的收益是由市场说了算,专利市场化存在较大风险。而与此相比,科技奖励制度不仅给予创新者较为固定的成果奖励,还会陆续给予他大量的派生待遇,如晋升工资、提升职称、发放津贴、扩大住









      
      
      



      房,等等。因此,对创新者来说,科技奖励制度风险小,收益大,因此在选择发表论文和申请专利之间,多数人选择了前者。”

      长期以来,我国的科技奖励体系主要依附于政府行政体系,在这种科技奖励体制下,科技成果之产权归国家所有,一经鉴定便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均可无偿使用,科技人员获得的报答与成果的推广应用无关,通常是由成果完成单位根据成果鉴定给成果完成人员待遇、奖金、职称、晋升等。由于科技人员往往不关心科技成果的开发利用,许多成果通过鉴定、颁发奖励之后就被束之高阁。中国科技人员众多,但科研成果开发利用的情况却相当落后。

      我们在科技奖励体制的导向上应该何去何从?应该怎样去协调科技奖励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关系,为此,本刊记者近日采访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副司长马维野先生。

      《科技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与科技奖励制度都是科技成果激励制度,也就是说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鼓励科技创新。这两种制度在激励科技创新时,哪个更具有根本性,为什么?

      马维野:当然是知识产权制度。首先,知识产权制度使知识产品成为私人物品,有效降低了外部效应——利他效应;而奖励制度对防止知识产品的外部效应,避免知识产品成为公共物品几乎不起作用。其次,知识产权制度的激励是内在的,知识产权的获得、使用、转让等都具有主动性,因为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奖励制度的激励机制实际上是外部主导型的,在社会主义国家即为政府主导型,知识产品的创造者处于被动地位,其动力是外在的,而不是内在的。第三,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是全面、持续、长久的,因而具有根本性;而奖励制度就物质奖励方面而言,所起作用则多是一时性、一次性、阶段性的。第四,奖励的评判者是奖励设立者及其授权的机构很难避免主观性;而知识产权所产生效益的评判者是市场,或者说是社会公众,因为获得知识产权并非是直接的物质利益,而是一种物质利益的可能性,只有取得市场亦即公众的认可,才能转化为实际利益。总之,知识产权制度对技术进步的激励作用是决定性的。
    重要聲明:本論壇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比思論壇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於有關情形下,讀者及用戶應尋求專業意見(如涉及醫療、法律或投資等問題)。 由於本論壇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比思論壇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本網站保留一切法律權利。

    手機版| 廣告聯繫

    GMT+8, 2024-11-19 20:59 , Processed in 0.013201 second(s), 16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