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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跨境理财通”细则正式发布:内地银行不得跨境前往港澳揽客 [打印本頁]

作者: doco2012    時間: 2021-9-10 21:08
標題: 跨境理财通”细则正式发布:内地银行不得跨境前往港澳揽客
21世纪经济报道 记者辛继召 深圳报道 9月10日,征求意见4个月后,《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正式发布。

相较于4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简称《细则》)出现一些变化

。其中新增要求明确:内地合作或代销银行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此外,“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方面,原非保本净值化产品明确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

具体来看,《细则》做出如下调整,在合作模式方便,内地代销银行和内地合作银行应与经港澳金融管理部门监管机构确定纳入试点范围的港澳销售银行和港澳合作银行通过协商开展合作,签署“跨境理财通”试点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义务,共同遵守内地金融管理部门及港澳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就销售人员管理、产品信息及销售要求培训、数据信息共享和及定期核对、落实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各项工作要求等达成共识,为投资者提供“北向通”和“南向通”金融服务。内地代销银行(内地合作银行)可同时与多家港澳合作银行(港澳销售银行)合作开展“跨境理财通”业务。

在“北向通”投资产品范围方面,原非保本净值化产品明确为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具体包括(一)内地理财公司(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按照理财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发行,并经发行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一级”至“三级”风险的非保本净值化等级的固定收益类、权益类公募理财产品(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除外);(二)经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和内地代销银行评定为“R1”至”“R3”风险等级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在销售管理方面,内地代销银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提供咨询、解释服务,但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港澳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此外,内地合作银行应提示港澳销售银行,可应客户要求通过电话、线上等渠道对相关产品进行提供咨询、解释服务,但不得主动跨境邀请、招揽客户和提供投资建议或前往内地开展关于“跨境理财通”的实质性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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